为激励广大学生努力进取、奋发向上,向社会输送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及比例
凡学院在籍全日制高职应届毕业生均可参加评选,优秀毕业生的人数占每届毕业生总人数的5%。
二、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2.热心社会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各方面表现突出,无违规违纪记录。
3.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在各项活动中能起带头作用。
4.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院级以上(含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等称号。
5.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获得学院奖学金不少于一次,学习成绩优良,在校学习期间未出现考试不合格而补考或课程重修。
6.身体健康,体育达标。
三、评选时间和办法
1.评选时间: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在最后一学年的第一学期进行。
2.评选办法:推荐评选工作由系负责,辅导员(班主任)提出初选名单,在广泛听取班级同学意见的基础上,经系党总支和行政讨论决定推荐人选,并在系公告栏公示3日无异议后,由学生处审核后报学院审批。
四、奖励办法
1.学院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颁发证书,予以表彰,材料载入学生档案。
2.学院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就业。
3.从学院优秀毕业生中推荐产生安徽省品学兼优毕业生人选。
五、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1日起施行,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