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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职业学院院内资助实施办法(修订)

编辑日期:2022年10月22日 15:47  作者/来源: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学院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不少于4-6%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项目。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的资助用于学院招收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

第四条 院内资助首先确保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纳入资助项目范围。

1.孤儿免学费。孤儿学生可申请享受学费减免,家庭特别困难的可再申请特殊困难补助。学生本人填写《徽商职业学院院内资助申请表》,同时提供孤儿证或当地民政部门证明材料。

2.特殊困难补助。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残疾学生、烈士子女(须当地民政部门证明);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须当地民政部门证明)。

3.新生“绿色通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开辟“绿色通道”,一律实行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予以资助。

4.勤工助学。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劳动,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具体办法按照《徽商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5.学院奖学金。学习成绩优异,可获得学院奖学金。具体办法按照《徽商职业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进行评审。

6.校内无息借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可申请校内无息借款。

7.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其风险补偿金由学院承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院内资助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秋季开学后集中进行项目申请和评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院内资助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符合院内资助项目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班级提出,并如实详述家庭经济状况,附相关佐证材料,填写《徽商职业学院院内资助申请表》。

第七条 院内资助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院内资助的学生进行初评,提出获得资助的名单及资助项目,并在班级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系评审小组。

第九条 系评审小组按院内资助的申请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等级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院内资助名单及资助项目和标准,并在本系宣传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审核后的学生进行复审,对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退回该申请。确定享受院内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生处宣传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必须严格公开、公平、公正。复审的内容包括:

1.申请理由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2.是否符合国家资助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复审通过后,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拟定院内资助意见,提请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章 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院内资助经评议、评审,并报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由院财务处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机构设在院学生处,具体负责全院的学生资助工作。

第十五条 各系及有关部门应对院内资助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确保院内资助金的正常使用,不得截提、挪用和挤占院内资助金;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资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严禁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 申请人必须真实反映家庭情况。每年学院不定期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实地走访、核实,对提供虚假证明骗取资助金的,经查实除必须退赔资助金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学生资助政策和制度规定,不得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徽商职业学院院内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徽院学〔2011〕6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