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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编辑日期:2022年10月22日 15:37  作者/来源: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院,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徽商职业学院实施办法》、《徽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院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院正式学籍的在读学生。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机构

第四条 徽商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院领导担任;设常任委员6名,分别由学院党办、纪检监察室、学生处、教务处等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设非常任委员4名,由申诉者所在系党总支负责人、系部团总支和学生会干部代表、班级代表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常任委员由学院聘任,聘期两年,可以续聘。申诉处理委员会常任委员由于工作变动等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学院予以调整。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在申诉处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聘,并依法或依据学院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徇私舞弊的;

(二)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的;

(三)侮辱、处罚当事人的;

(四)泄露当事人隐私的;

(五)索取、收受贿赂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申诉处理工作的。

第七条 取得徽商职业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认为学院对其进行的处理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核查申诉事项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核查申诉事项的处理是否合法与适当,做出处理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院下列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一)对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不服的;

(二)对学院的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学院做出的因其违规、违纪予以处分不服的。

第十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决定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

学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自愿放弃申诉权利。

第十一条 提起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处分(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

(二)原处分(处理)决定程序不符规定;

(三)原处分(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不符事实的;

(四)有证据证明存在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提起申诉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诉书。包括正本、副本,应写明申诉人、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详细陈述理由和申诉请求;

(二)学院对申诉人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纪律处分决定的复印件;

(三)申诉人的联系方式。

申诉书要求字迹工整,表述清楚,并由申诉人亲笔签名。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书后,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一)申诉人是否具有申诉资格;

(二)申诉事项是否属于学生申诉范围;

(三)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诉期限规定。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如下处理:

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受理,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诉人;

2.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和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签发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通知申诉人;

3.对于被申诉人不明确、申诉请求不明或者所提供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诉人需补正的内容、有关材料及期限。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于决定受理的申诉,应当立即启动学生申诉处理程序,除申诉人撤回或中止申诉等情形外,在签发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处理委员会延期办理申诉事项,应书面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程序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时,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查证或开听证会调查、查证的方式,进行申诉复议事实依据调查。

(二)采取书面审查、查证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和必要的查证。在调查、查证的基础上,对申诉要求进行复议前,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部门代表到会说明情况,以公开方式进行;若涉及学生隐私的或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申诉人意见,不宜公开进行。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听取申诉人等情况说明后,依据调查、查证的实际,对申诉要求进行复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各委员意见予以保密。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申诉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应实施听证程序。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申诉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事项应由出席委员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不得委托。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事项或申诉人有直接关联或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员;

(四)接受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六)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场;

(七)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十九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员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读案由;

(二)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撰写听证报告,并归档。听证一般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六章 复查结论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不当,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将申诉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可采取本人签收或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或在学院网站公告送达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在申诉期内,除开除学籍的处理外,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未做出申诉复查结论之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处理决定的,或者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学生处提起申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徽商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徽院学〔2011〕13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徽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申诉书

2、徽商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申请通知书

3、徽商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学生申诉申请通知书

4、徽商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附件1:

徽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申诉书

编号:徽院学申〔 〕号

申诉人姓名:

学号:

性别:

年龄:

班级:

联系电话:

申诉时间:

申诉内容(包括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申诉人:

年 月 日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申诉处理委员会意见: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徽商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受理学生申诉申请通知书

徽院学受字〔 〕 号

(申诉人姓名):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委提交 申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诉条件,本委决定受理。由本委办公室协调申诉处理工作,你可以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向本委办公室查询申诉处理结果。

徽商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联系电话:

申请人联系地址:

申请人签字:

受理工作人员签字: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诉处理委员会,一份归档,一份交申诉人。

附件3:

徽商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不予受理学生申诉申请通知书

徽院学不受字〔 〕 号

(申诉人姓名):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委提交 申诉申请,经审查,本委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1、申诉人不具有申诉资格。

2、申诉事项不属于学生申诉范围。

3、申诉时间超过申诉期限规定。

4、其他 。

如你对本通知不服,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

徽商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联系电话:

申请人联系地址:

申请人签字:

受理工作人员签字: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诉处理委员会,一份归档,一份交申诉人。

附件4:

徽商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生申诉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徽院学补字〔 〕 号

(申诉人姓名):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委提交 申诉申请,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请你按本通知要求于5日内补充相关材料。逾期不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诉。

受理时间为按本通知要求补充材料之日。

1、

2、

3、

徽商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联系电话:

申请人联系地址:

申请人签字:

受理工作人员签字: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诉处理委员会,一份归档,一份交申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