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被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本办法中学生是指被学院招收的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在校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2000元、3000元、4000元,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下达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以省教育厅下达指标为准。
第七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安徽省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 每学年开学后,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并根据省里下达的资助名额和政策要求,向各系下达各档次名额,系再根据学院下达的各档次名额分配到各班级,班级按系分配的各档次名额,组织评审。符合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安徽省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各班级评审小组负责对提出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初评,提出获得国家助学金初评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班级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系评审小组;系评审小组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进行资格审查,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本系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审核后的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进行审核,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省教育厅。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报省教育厅后,学院原则上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二条 各系应对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确保国家助学金的正常使用,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助学金的中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系核实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对恶意提供虚假信息、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的。
一经核实,学院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2.休学、退学、应征入伍的。
从当月起中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七章 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十四条 各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增强他们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鼓励受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积极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性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社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高职扩招学生的国家助学金评审,根据省里下达的名额和要求,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徽商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徽院学〔2017〕7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流程
附件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