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对象和认定工作的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招收的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在校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确保公平公正。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进行定量分析,也要经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在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条 认定工作的组织机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四级管理工作机制:
一、学院以院长为组长、分管院领导为副组长、有关部门(系部)负责人参加的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系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党总支负责人为组长,团总支负责人、学管干事、辅导员(班主任)等相关人员参加的系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班级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申请资助的学生不能成为评议小组成员。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班级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三条 认定依据和标准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与负担、资产与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分为一般困难、 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已经确定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直接划定为特别困难档,人数可不受特别困难档比例的限制。
在进行认定工作时,为提高资助工作的“精准度”,要确保特殊群体和家庭突发状况的学生纳入资助范围。
第四条 认定工作实施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院的相关资助政策;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二、每学年开学后,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根据省里下达的资助名额和政策要求,向各系下达评审认定各档次名额,系再根据学院下达的各档次名额分配到各班级,班级按系分配的各档次名额,组织评议认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的佐证材料,对照本实施办法确定的认定依据和标准,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要求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在班级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报系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三、系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评议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系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如师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认定工作小组质疑。系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提请复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四、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汇总各系通过的《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申请材料,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并按上级要求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 认定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班级、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系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各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学院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可采取信息比对、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认定精准度。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院将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各系要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接受师生监督。做到资助项目公开、申请条件公开、评审过程公开、资助结果公开。
第六条 附则
一、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高职扩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根据省里下达的名额和要求,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二、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徽商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徽院学〔2017〕46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