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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编辑日期:2024年04月25日 14:34  作者/来源: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结合学院实际,成立由学院分管领导为主任,各系、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负责人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奖励学院招收的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行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下达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并下达。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各系学生人数核算出各系评审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符合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第九条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审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第十条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前10%以外,但位于前30%,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详见省教育厅皖教秘〔2010〕404号文件),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申请时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二条 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写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三条 由各班级评审小组根据评选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推荐,然后上报系评审小组;系评审小组按申请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严格进行初审后,并在本系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上报的建议名单,提经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审核,提出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银行卡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各系应对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奖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指导,确保奖学金的正常使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加强对受奖励学生的诚信教育及感恩教育。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高职扩招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根据省里下达的名额和要求,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徽商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徽院学2016〕41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