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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编辑日期:2024年04月25日 14:38  作者/来源: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招收的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在校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行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下达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并下达。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根据各系学生人数核算出各系评审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由各班级评审小组根据申请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初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择优评审,并在班级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系评审小组;系评审小组按要求进行严格评审后,并在本系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上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审核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0日前,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接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批复后,学院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银行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系应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奖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指导,确保奖学金的正常使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加强对受奖励学生的诚信教育及感恩教育。

第六章

   第十三条 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高职扩招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根据省里下达的名额和要求,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徽商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徽院学2016〕42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